市教委关于评选2012-2014年度天津市高校
档案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通知
各普通高校、独立学院、高职院校:
近年来,在全市高校档案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,学校档案工作紧密围绕高校中心工作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在服务学校事业发展、服务广大师生、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。为进一步激发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,加快推动我市高校档案事业发展,及时总结经验,发扬成绩,市教委决定开展评选表彰2012—2014年度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活动。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
(一)评选范围
1.先进集体:普通本科高校、独立学院、高职院校的档案馆(室)。档案工作没有单设机构的,只推荐先进个人,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。
2.先进个人: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以上的档案工作专职干部。
(二)推荐名额
先进个人的推荐名额为:档案馆(室)专职干部4人及其以下的可推荐1名,5-8人可推荐2名。以此类推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先进集体
1.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《高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);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解放思想,开拓创新;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管理方法,勇于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;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新水平,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2.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档案工作,依法解决档案工作的机构、用房、经费等硬件建设和人员配备。
3.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健全,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并且管理规范。
4.档案干部队伍有较高的政治、业务素质,团结协作,奋发向上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。
5.制定了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或计划,配置了档案管理软件并实现了文件级检索。
6.积极参加市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做好档案宣传,及时上报档案工作信息。按时交纳会费。
(二)先进个人
1.热爱档案工作,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积极发挥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促进作用。
2.坚持改革创新,勇于开拓进取,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职业道德,主动服务,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。
3.认真执行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,在档案管理现代化、规范化建设中成绩突出。
4.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(兼职档案员不参评),接受过专业培训。
三、评选办法、材料的报送与评审
各单位评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,请认真填写《2012-20014年度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》、《2012-2014年度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》(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需附单位设置档案机构的文件),由市高校档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议后,报市教委审批。
《申报表》用A4纸打印,一式两份,各高校于12月30日前报送天津科技大学档案室。
联系人:蒲桂玲,联系电话:60273269,邮编:300222。
附件: 1.2012-2014年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
2.2012-2014年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
2014年12月16日